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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5年第2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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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陈伟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853,驾驶证发证机关: 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伟平于2025年1月17日9时20分,驾驶牌号为浙J0D*F8的轻型栏板货车途经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心大道与一号路交叉路口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视频巡查发现。后于2025年1月17日9时41分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温大线吴山村路段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监控照片、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陈伟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陈伟平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陈伟平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20元,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因陈伟平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陈伟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陈伟平有陈述和申辩的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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