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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5年第18期)

发布日期:2025-02-26 15: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许振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许振明,身份证号码:3310821988******259,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许振明于2024年12月23日10时00分驾驶牌号为浙JP119*的小型轿车行至台州湾新区一江山大道与G15高速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驾驶人许振明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许振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许振明的驾驶证记1分。

因驾驶人许振明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许振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许振明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