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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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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刘东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刘东,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200******053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东于2024年12月14日00时30分许,驾驶浙JJ7*8Z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椒江区天和路与欣荣路交叉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你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mg/100ml,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刘东的陈述和申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刘东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1000元的处罚;刘东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500元的处罚;刘东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312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共计罚款1812元。 因刘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刘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刘东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 2025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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