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5年第10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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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王农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农,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0936,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农于2025年05月28日19时25分许,驾驶号牌为浙JXB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路桥区螺洋街道浙江交投智慧陆港有限公司前,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带领交通违法证据照片、事故认定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王农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王农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驾驶证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处罚款2100元的处罚。 因王农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王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农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