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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101期)

发布日期:2025-11-03 14: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胡接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胡接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0014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胡接华于2025年08月25日16时41分,驾驶台州085390*电动自行车,途经椒江区东枫山路与东枫山路8弄交叉口,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胡接华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因胡接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胡接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胡接华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