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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5年第113期)

发布日期:2025-11-17 16: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洪紫艳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洪紫艳,身份证号码:331002200******063,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洪紫艳于2025年9月12日2时5分驾驶牌号为浙JAK878*的小型轿车行至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泰隆金融大厦前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是2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记录、血液理化检验报告、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驾驶人洪紫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洪紫艳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洪紫艳的驾驶证记12分。

因驾驶人洪紫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洪紫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洪紫艳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