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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5年第112期)

发布日期:2025-11-17 16: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黄显林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黄显林,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4150,驾驶证状态: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黄显林于2025年09月24日19时55分,驾驶号牌为浙JC3V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市路桥区桐方线峰南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峰江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证据照片、执法过程视频、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黄显林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黄显林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因黄显林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峰江中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黄显林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黄显林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