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1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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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李峰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03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峰于2025年09月19日16时15分,驾驶牌号为浙J5488*的小型轿车行至椒江区前所街道X115大树岙村路段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前所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现场指认照片、公安网网上查询记录证据证实。 李峰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李峰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因李峰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李峰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李峰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提出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