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5年第9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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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吴金平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吴金平,身份证号码:33262419******2114,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吴金平于2025年08月07日14时4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BY686*的小型轿车行至仙居县气象路前路段,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吴金平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吴金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因吴金平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吴金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吴金平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