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5年第9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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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刘海洋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刘海洋,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11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海洋于2025年08月20日16时37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C8YS8*的小型面包车行至路桥区腾达路与银座北街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刘海洋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基础费率表、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刘海洋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拟对驾驶证记1分;刘海洋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刘海洋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刘海洋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刘海洋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