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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5年第97期)

发布日期:2025-10-21 15: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叶志平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叶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3050,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叶志平于2025年09月11日10时51分,驾驶浙JC82N*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柔极岭隧道东向西处时,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抓拍,后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头陀中队民警查获,开具违法处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子监控抓拍照片,邮寄告知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网上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叶志平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记6分。叶志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叶志平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7分。

因叶志平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