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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5年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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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余菊琴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余菊琴,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5******58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余菊琴于2024年11月04日11时28分许,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行至S204余温线231KM+680M,即路桥区文化路路口东往北右转弯专用道,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且未按规定借道通行发生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陈述和申辩、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及痕迹照片、视频监控资料、证人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余菊琴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余菊琴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余菊琴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余菊琴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余菊琴作出罚款650元的处罚。 因余菊琴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余菊琴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余菊琴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2025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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