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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5年第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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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鲁汉军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鲁汉军,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912,驾驶证发证机关:湖南省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D,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鲁汉军驾驶鄂L32V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4年12月14日10时10分在台州市黄岩区104线与上寥村路口对出路段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院桥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通知书、车辆现场照片、鄂L32V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查询记录、鲁汉军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鲁汉军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因鲁汉军被依法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鲁汉军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鲁汉军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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