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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三门大队)(2024年第252期)
  • 日期: 2024- 09- 19 15: 06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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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曾洪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曾洪,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200******811,驾驶证发证机关: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24年07月18日10时42分,驾驶浙JWT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三门县健跳镇龙门街永丰村路段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影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扣留的浙JWT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罚款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10版)》的基础保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812元的处罚。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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