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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台州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4-08-30 17: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人王河,在2024年06月11日,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王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我大队拟对王河作出公告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关于拟对   王河   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编号:335404370000644号

被告知人:王河,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453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驾驶人王河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河于2024年6月11日09时20分许,驾驶浙J8***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S28台金高速仙居收费站内广场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公安网车辆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现经查明王河驾驶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因王河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王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河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