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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4年第223期)
  • 日期: 2024- 08- 29 17: 29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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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徐仙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徐仙明,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1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徐仙明于2024年7月14日11时3分驾驶浙J86N2*的小型轿车行至台州湾新区海丰路与滨八路交叉口处,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你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20元的处罚。

因驾驶人徐仙明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徐仙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徐仙明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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