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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三门大队)(2024年第199期)

发布日期:2024-07-26 16: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奚拥党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奚拥党,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874,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24年5月23日16时18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228国道3834公里670米(三门县海润街道长湾村)路段时,与王恕衮驾驶的浙JDA22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你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事故的(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当事人身份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资料等。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事故的(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1400元的处罚。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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