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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202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4-07-25 10: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逾期未处理的驾驶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决定机关

处罚决定书编号

张俊航

41052219******7730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罚款15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2024年07月24日

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台公高交行罚决字(2024)335401370000791号

李美珍

32092119******7541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024年07月24日

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台公高交行罚决字(2024)335401370000930号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警察支(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警察支(大)队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243号

联系电话:0576-89352029,0576-89352036

附件:张俊航等2人处罚决定书

 

台州市公安局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4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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