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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居大队)(2024年第196期)

发布日期:2024-07-24 17: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周巍巍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周巍巍,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73,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E。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巍巍于2024年06月24日16时08分,驾驶号牌为浙J9S07*的小型面包车途径仙居县龙皇山路前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周巍巍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周巍巍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周巍巍作出罚款2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巍巍的驾驶证作出记分1分。

因周巍巍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周巍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周巍巍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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