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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居大队)(2024年第194期)

发布日期:2024-07-24 17: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应建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应建华,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15,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E。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郑州于2024年05月22日20时30分,驾驶号牌为浙JL6B9*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仙居县环城北路炉兴村前路段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建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应建华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建华作出罚款200元。

因应建华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建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建华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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