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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居大队)(2024年第193期)

发布日期:2024-07-24 17: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叶再星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叶再星,身份证号码:332624196******717,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叶再星于2024年05月09日09时33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径仙居县城北西路石卡村红绿灯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叶再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叶再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叶再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因叶再星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叶再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叶再星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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