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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台州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07-10 17: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人厉添龙,在2024年5月2日,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查获,厉添龙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我大队拟对厉添龙作出公告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关于拟对    厉添龙   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编号:335405370000934号

被告知人:厉添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20********12,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驾驶人厉添龙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厉添龙于2024年5月2日15时6分驾驶浙JN76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8台金高速沿江收费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网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公安网车辆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现经查明厉添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因厉添龙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厉添龙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厉添龙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告知人: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联系电话:(0576)89183010

台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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