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安动态 > 公示公告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4年第177期)

发布日期:2024-07-10 17: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违法行为人杨谭龙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杨谭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174,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杨谭龙于2024年05月20日11时42分,驾驶浙J0V12*轻型栏板货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321省道与北康线交叉口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的违法行为(车厢内载4人),被电子监控抓拍,后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头陀中队民警查获,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子监控抓拍照片,邮寄告知书,网上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杨谭龙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的违法行为(车厢内载4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因杨谭龙被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4年07月10日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