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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海大队)(2024年第135期)

发布日期:2024-06-07 17: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违法嫌疑人彭英彪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彭英彪,驾驶证号码:433127199******010,准驾车型:C1E, 违法时驾驶证状态为吊销。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彭英彪于2024年4月14日19时21分驾驶牌号为浙JA0M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临海市大田街道奋进街山水人家前路段,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田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法嫌疑人彭英彪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收缴牌号为浙JA0M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二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彭英彪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400元,收缴牌号为浙JA0M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二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因违法嫌疑人彭英彪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彭英彪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彭英彪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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