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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海大队)(2024年第134期)

发布日期:2024-06-07 17: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违法嫌疑人杜又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杜又强,身份证号码:421083197******879,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杜又强于2024年04月10日10时07分驾驶牌号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临海市马上线9公里800米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杜又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杜又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杜又强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实施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杜又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杜又强作出罚款712元的处罚。

因违法嫌疑人杜又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杜又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杜又强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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