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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海大队)(2024年第133期)

发布日期:2024-06-07 17: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违法嫌疑人王彬汐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彬汐,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01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王彬汐于2024年04月13日16时24分许驾驶号牌为浙J0V9A*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224省道与杜桥镇兴南路交叉口,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头门港新区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王彬汐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王彬汐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王彬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王彬汐作出:罚款220元的处罚,记6分。

因违法嫌疑人王彬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彬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彬汐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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