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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海大队)(2024年第132期)

发布日期:2024-06-07 17: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违法嫌疑人陈家有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家有,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7******618,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陈家有于2024年04月23日12时34分许驾驶号牌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第一大道康居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49mg/100m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头门港新区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合格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违法行为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陈家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陈家有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对陈家有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49mg/100m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陈家有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陈家有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因违法嫌疑人陈家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49mg/100m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陈家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家有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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