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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居大队)(2024年第127期)
  • 日期: 2024- 06- 05 15: 32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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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王海波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海波,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12,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海波于2024年03月17日02时50分,驾驶号牌为浙G2H89*的小型轿车途径仙居县响石山路与建设西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6035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5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王海波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王海波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王海波作出罚款1000元;王海波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0元的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王海波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王海波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王海波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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