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4年第148期) |
|||
|
|||
驾驶人周正兵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周正兵,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652,准驾车型:无,发证机关: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2024年02月21日19时44分,周正兵驾驶号牌为黄岩09136*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北院大道与午尚洋村村道交叉路口处,实施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驾驶的非机动车未保持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事故认定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正兵实施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作出罚款40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周正兵实施驾驶的非机动车未保持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作出罚款60元的处罚。 因周正兵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当事人周正兵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4年6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