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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居大队)(2024年第146期)

发布日期:2024-06-14 11: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卢建朋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卢建朋,身份证号码:330324198******31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E。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卢建朋于2024年3月23日13时23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WW1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清线(24KM+200M)路段处时,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速)(限速:60km/h,鉴定时速:81 km/h -87km/h)、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件、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件、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卢建朋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卢建朋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卢建朋的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卢建朋实施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卢建朋的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卢建朋作出400元的处罚。

因卢建朋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卢建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卢建朋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