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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天台大队)(2024年第141期)
  • 日期: 2024- 06- 13 15: 15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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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何烨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20******4610。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何烨鹏于2024年04月30日00时51分许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天台县天台山路与寒山路交叉口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何烨鹏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何烨鹏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何烨鹏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12元的处罚。

因何烨鹏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因何烨鹏拒不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何烨鹏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何烨鹏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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