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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一大队)(2024年第13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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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陈蒙跃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蒙跃 ,居民身份证号码: 331002199******31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蒙跃于2024年4月14日1时46分,驾驶浙JJ01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与体育场路往南200米处路段,实施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陈蒙跃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陈蒙跃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4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140元的处罚。 因陈蒙跃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陈蒙跃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蒙跃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 2024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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