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三门大队)(2024年第10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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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徐勋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徐勋,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55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24年3月5日15时36分驾驶浙HDY35*号小型轿车途经228国道3841公里300米三门县健跳镇龙潭村路段时,因机动车有违法逾期未处理,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你有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音视频、扣留的驾驶证及信息核查结果、浙HDY35*号小型轿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罚款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10版)》的基础保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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