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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三大队)(2024年第99期)
  • 日期: 2024- 04- 23 11: 37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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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王昱超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昱超,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87*****55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昱超于2024年03月07日10时33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J8D61M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至路桥区腾达东路与松塘街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车厢载客2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王昱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王昱超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拟记3分;王昱超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拟记1分,根据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王昱超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记4分。

因王昱超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王昱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昱超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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