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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一大队)(2024年第96期)

发布日期:2024-04-16 15: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 金富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金富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53 ,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金富于2024年02月02日14时15分驾驶牌号为浙J81MW6的小型轿车,途经椒江区章安街道章溪线马峙村路段处,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浙J81MW6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车辆信息核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金富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因金富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金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金富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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