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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三大队)(2024年第95期)
  • 日期: 2024- 04- 11 16: 38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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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茅彩霞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茅彩霞,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56*****12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茅彩霞于2024年02月11日13时33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J5B2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路桥区南官大道鑫都大酒店西门停车场处,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茅彩霞的陈述和申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据照片、保险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茅彩霞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拟记6分。

因茅彩霞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茅彩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有求听证。茅彩霞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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