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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海大队)(2024年第62期)
  • 日期: 2024- 03- 05 10: 14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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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董怀松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车货总质量61020千克,最大允许总质量31000千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董怀松,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55,驾驶证发证机关: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B2。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董怀松于2024年01月01日10时14分许驾驶号牌为浙J0550*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351国道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公园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车货总质量61020千克,最大允许总质量31000千克)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头门港新区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记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董怀松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车货总质量61020千克,最大允许总质量31000千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董怀松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

因违法嫌疑人董怀松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车货总质量61020千克,最大允许总质量31000千克)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董怀松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董怀松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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