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4年第83期) |
|
违法行为人张启棉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张启棉,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5******03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启棉于2024年02月23日08时15分,驾驶浙C6S6R*轻型厢式货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鸟山路段处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头陀中队民警查获,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道路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邮寄告知书,网上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张启棉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张启棉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张启棉处以罚款26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因张启棉被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张启棉如有陈述和申辩的、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4年03月26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