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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4年第56期)

发布日期:2024-02-28 14: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违法行为人袁扬扬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袁扬扬,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474,驾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袁扬扬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30分,驾驶豫PH989*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椒黄线32公里100米(即黄岩区北洋镇104国道与椒黄线交叉路口)处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40Km/h,鉴定车速:42 Km/h~46Km/h)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头陀中队民警查获,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道路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通知书(邮寄送达),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邮寄告知书,网上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袁扬扬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袁扬扬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袁扬扬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40Km/h,鉴定车速:42 Km/h~46Km/h)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警告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决定对袁扬扬处以罚款4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7分。

因袁扬扬被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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