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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天台大队)(2024年第323期)

发布日期:2024-11-07 16: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杨洪文,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7639,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发证机关: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洪文于2024年09月25日11时59分许驾驶号牌为浙G72NA*的轻型栏板货车途经天台县323省道-前大路村金村南2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后车厢载1人)的违法行为被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杨洪文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 以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拟对杨洪文的驾驶证记3分。

因杨洪文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因杨洪文拒不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杨洪文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杨洪文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