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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4年第321期)

发布日期:2024-11-07 10: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杨超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杨超,身份证号码: 500235199******31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杨超于2024年9月9日7时19分驾驶牌号为浙J1C30*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椒江区白云山南路与汇丰路路口处,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二中队民警于2024年9月9日视频巡查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监控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驾驶人杨超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杨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杨超的驾驶证记3分。

因驾驶人杨超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杨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杨超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