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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4年第303期)

发布日期:2024-10-22 16: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李礼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礼华,身份证号码:332624196******013,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2024年09月08日22时36分,李礼华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仙居县建设西路城关医院前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5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2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 车。)(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 (80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车辆属性鉴定报告(同类型)、车辆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李礼华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李礼华作出:罚款1600元的处罚。

因李礼华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之规定,当事人李礼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坚光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