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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4年第302期)

发布日期:2024-10-22 16: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杨泽涛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杨泽涛,身份证号码:331024200******354,驾驶证发证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22024年09月08日00时30分,杨泽涛驾驶车牌号为闽AL5Y0*的小型轿车行至仙居县临石线-69公里600米路段发生道路事故。经案件调查,杨泽涛有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杨泽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车辆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杨泽涛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因杨泽涛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之规定,当事人杨泽涛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坚光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