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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天台大队)(2024年第301期)

发布日期:2024-10-22 15: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谢辉,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583X驾驶证发证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谢辉于2024年08月05日00时26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7K79*的小型轿车行至天台县赤城街道殡仪馆前路段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03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酒精浓度呼气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血液样本鉴定报告、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谢辉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谢辉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谢辉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因谢辉拒不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谢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谢辉如有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