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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一大队)(2024年第8期)
  • 日期: 2024- 01- 08 10: 04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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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李彩花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彩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5*******222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李彩花于2023年10月17日09时26分许,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悬挂防盗备案号椒江32277*)行至椒江区疏港大道朝晖小区西门前路段,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受案表、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李彩花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李彩花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李彩花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共计罚款600元。

因李彩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李彩花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李彩花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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