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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四大队)(2023年第397期)
  • 日期: 2023- 09- 26 08: 59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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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何沅昊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何沅昊,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612 ,驾驶证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何沅昊于2017年8月31日19时33分驾驶牌号为浙J6G5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昌路与滨九路路口往南约80米处,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驾驶人何沅昊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对何沅昊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何沅昊作出罚款20元;实施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何沅昊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何沅昊作出罚款570元的处罚。

因驾驶人何沅昊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何沅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何沅昊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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