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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海大队)(2023年第38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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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王万福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万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534,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嫌疑人王万福于2023年7月2日16时16分许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有申领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浙JKB90*,车辆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东方大道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古城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王万福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王万福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违法嫌疑人王万福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王万福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王万福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王万福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违法嫌疑人王万福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万福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万福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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