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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二大队)(2023年第38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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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黄中律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黄中律,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010,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D,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黄中律驾驶浙JVC9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3年6月14日14时38分在台州市黄岩区104线院桥镇四联村对出路口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限速60公里/小时,实速133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院桥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通知书、扣留的浙JVC9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记录、浙JVC9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查询记录、黄中律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黄中律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因黄中律被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黄中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黄中律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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