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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直属三大队)(2023年第381期)

发布日期:2023-09-12 16: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林继钱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林继钱,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018,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林继钱于2023年06月29日17时14分,驾驶浙JK8R0*号轻型栏板货车行至台州市路桥区路滨线与绿田大道交叉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蓬街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林继钱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记录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林继钱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林继钱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林继钱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林继钱作出罚款10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林继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蓬街中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林继钱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林继钱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如有要求听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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