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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天台大队)(2023年第343期)

发布日期:2023-07-31 16: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费建锋,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919******1459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费建锋2023年07月09日10时56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K58X*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天台县始丰街道济公大道与和合路交叉口,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费建锋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费建锋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浙JK58X*的轻型栏板货车并强制报废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费建锋在二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浙JK58X*的轻型栏板货车并强制报废的处罚。

因费建锋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因费建锋拒不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费建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费建锋如有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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